福建省佳富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流程
一、洽谈、提供资料
委托人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,真实的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,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,资料(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转让审批,许可手续)和咨询。委托人提供的文件、资料和咨询不真实和无效的,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,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。
二、签订委托拍卖合同
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:
1. 委托人、拍卖人的姓名和名称、住所;
2. 拍卖标的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;
3.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;
4. 拍卖的时间、地点;
5. 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,方式;
6. 用金及其支付的方式,期限;
7. 价款的支付方式,期限;
8. 违约责任;
9.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。
三、鉴定、评估
1. 拍卖人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,鉴定结论与委托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的,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。
2.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,并要求拍卖人保密。
3. 拍卖国有资产,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,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。
四、 拍卖公告
(1)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,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:1。拍卖时间、地点;2。拍卖标的;3。拍卖展示时间、地点;4。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;5。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。
(2)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地,必须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。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,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;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。
五、展示、看样
1.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,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。
2.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。
3. 拍卖标的的品质以现状为准,不去看样或错过看样时间均视为认可品质,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对品质有异议。
六、拍卖的实施
(一)报名
1.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示有效身份证明;
2. 缴纳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。若未成交则如数退还;
3. 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,竞买人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;
4. 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;
5. 领取竞买号牌,准时参加拍卖。
(二)拍卖会
1. 拍卖会必须由中国注册拍卖师主持;
2.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须知和注意事项等;
3.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,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。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,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的,该应价不发生效力,拍卖师应当终止拍卖。
4. 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。
七、结算、移交
(一) 佣金
1. 委托人、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。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,拍卖成交的,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、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。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。
2. 拍卖未成交的,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;未作约定的,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。
(二)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,产权过户手续的,委托人、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,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,并按规定缴纳税费。
(三)保管移交
1. 拍卖标的的保管移交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。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拍卖标的的,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。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,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。
2.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,产权过户手续的,委托人和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相关材料,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手续,并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。